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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商会规范发展的几个问题
关于异地商会规范发展的几个问题
关于异地商会规范发展的几个问题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6-10-12 * 浏览 : 673
关于异地商会规范发展的几个问题
截止目前,关于异地商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还没有深入系统的专门研究,因此,也没有形成一个权威的理论框架,较强针对性的配套法规更无从谈起,关于异地商会有许多重要问题都需要
一、正确理解异地商会的作用和特征
异地商会建立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随着贸易全球化和市场流通全国化、全球化的发展,异地商会如同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成为不可忽视的一股民间力量。它不仅能够发挥民间商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关系、维护会员权利、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整合企业资源、促进商务贸易、协调会员关系、仲裁商贸纠纷、加强国际交流、应对国际反倾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且在促进各省市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推进区域经济合作、扩大对内流通和对外开放过程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异地商会,是指由国内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异地投资兴办,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当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与所有社会团体一样,是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与其它社会团体不同的是,商会的会员必须是商人,这是现行法规规定的。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可行性、和现实性问题。许多商会甚至省市政府要求,商会的会员必须是企业法人,一般自然人不能成为商会会员,考虑的就是可行性问题,在商会运行初期,不适合发展个体工商户作为会员,因为商会只有做大做强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一开始就大量发展势力过小的个体工商户,势必会使得会员的诉求分歧过大,影响商会的凝聚力,而凝聚力是商会的生命。除此之外,异地商会还有不同于一般行业商会的本质特征。异地商会会员来源于异地同一省市,或同籍长年居住该地、或有企业在该地注册,或其经营企业与该地的经济有紧密联系。就其功能、作用而言,一般行业协会具有的职能它都具有,并且还具有行业协会不具有的四项职能:一是落实本省市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二是促进两地的经济文化交流;三是整合资源,抱团抗险,做大做强;四是反哺家乡,支持家乡的公益事业。同时,相对于有官方背景的行业协会来说,异地商会的组织协调和维权功能更为重要,因此,异地商会的凝聚力就成了生命力,打造团队就成了异地商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二、正确把握异地商会制度体系和运作机制
异地商会与行业协会一样,需要建立系统的制度体系,并以此基础建立以章程为核心,以自律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任何社会组织都是应当围绕自己的小宪法《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此规范领导与领导之间、领导干部与理事之间、领导与会员之间、会员相互之间的关系、交往原则与规则,从而建立起科学、合法、合理、合情的运行机制,形成自律、高效的运行机制。比如说商会的功能和职责、商会各部门的职责、商会会员管理办法、商会印章管理规定、商会自律公约、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很遗憾的是全国范围内,商会制度的落实是个大问题,主要症结有三:一是关于制度的认知不到位,许多会员对这些制度不知晓,甚至领导班子成员也知之不多,更有甚者明明有人违反了规定,而且章程就有明确规定,却不知道应该怎样处理。二是有些领导本来就有特权思想,不想受制度的约束,或者在有意钻空子;三是大家没有认清这些规章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这些制度制定起来不难,制定出来不容易,形成运行机制更难,贯彻执行主要靠秘书班子,监督执行要靠监事委员会。
三、正确处理会员企业自身业务与商会业务的关系
异地商会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异地经商办企业从业人员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团体,不但逐渐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应当成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在实践中,他们能够将分散的经济实力凝聚成集中的经济势力,为发展和维护成员的权益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异地商会可在组织论坛、开展讲座、培训、提供信息服务、举办成果展示和商品展销、实施银行贷款推荐和担保,举办集团性产业、设立融资机构、举办社会企业等,要做的事情、能做的事情很多,这对商会的组织者和推动者,也就是对商会的常务理事以上的企业家们,是一个不小的考验。对会员来说,要做的工作体现为责任,但对自己的企业来说却表现为一种负担。因为,一方面,它毕竟需要时间,有时会需要大量时间,也许常常会与你企业发展的重要事项的时间需要严重冲突;另一方面,它需要有实力,并且愿意奉献。商会确实比其它社会组织更有经济实力,但会费的使用有明确规定,有些经费无法从会费中支出,比如比较大的重要的接待。一般需要会长们自己掏腰包,否则,很短的时间商会将无经费维持。许多商会领导们人品很好,商会制度也都健全,但就是很少开展活动,主要原因就在这里。所以,会员们要理解、支持、尊重商会的领导们,因为他们不仅要付出时间,还要付出金钱,法律和规定又不允许会长们直接从会费中获取利益,甚至连会长们自己的车辆加油和维修都是不允许从中支出的,否则就会受到监察。因此,从某种角度一说,当商会的领导本身就意味着奉献。
那么,究竟该怎么办呢?关于时间的冲突,可以用会长值班轮流制度来分散分担,一般在年初制定计划时,根据各自年度工作规划,合理安排值班顺序,保证自己企业的业务与商会事务两不误。关于资金方面的问题,则可通过商会举办企业、投资融资机构、经营性实体来解决。
四、正确把控商会公权和会员私权界限
在社会组织中所有社会团体都是会员制组织,是典型的自发倡议、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律运行的民主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的法人整体权益都是会员让渡自身利益而形成的。会员们按照自愿原则,承认章程的各项规定,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按时交纳会费,主动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就成为组织的会员,同时,他也就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民主权利和经济权益。各自让渡的权益形成的是属于全体成员的公权,实质与全体人民让渡权益形成的政权力——人民公权具有相同的性质,只不过这个公权的适用范围只是该社会团体的全体会员。说再明白点,社会团体的所谓权力是全体会员赋予的,商会由于经济服务功能突出,其权力更引人注目。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组织的地位不高,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明显,人们没有意识到,这种权力的使用,同样会产生正当与否的问题,同样会产生腐败。
商会是社会团体中经济势力最强,地位最重要的组织,它不仅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创新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在区域甚至国际经济交流中都举足轻重。商会的活动往往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它的许多活动都是经济活动、与项目和资金、收益和利润直接相关,相对仅能提供情报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联谊性、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来说,权力的让渡和使用更引人注目。商会一经诞生,它提供的服务不再是企业间的私相授受,也不再是哪一家企业独自享有的特权。
商会为会员提供的外部排他的内部共享的服务是仅次于政府服务的准“公共物品”。之所以被看作是公共物品,就是它具有内生的平等意识,它以公民社会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提供了国家民主生活的一个重要微观基础。这就要求会员一律平等,除商会作为组织提供给每个成员的产品可共享外,要求不论是商会核心层领导、紧密层的理事,还是普通会员都不得滥用,未经有关程序,不得以商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这些要求包括相应处罚条款均应当在商会会员承诺和自律制度中予以明确。
那么,是不是说担任商会领导就没有一点好处呢?这个问题与担任政府领导是一样的。按照法律、制度、规定、纪律政府官员不可以权谋私,但大家都是想当官,为什么?因为当官的地位、影响,就使他拥有了许多无形资产。商会也是一样,对发起组织商会、担任商会要职的目的性,要有科学、正确的认识,商会的所有会员,尤其是领导层,是让利在先,赢利在后;让利在内,赢利在外;让利在现在,赢利在未来;让利于有型,赢利于无形。无需滥用商会职权,你已经拥有了很多,相反,你直接使用商会的权力服务于自己的企业,你可能遭受监督机关问责、会员的质疑、甚至弹劾,而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原于你的无形资产将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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