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商会的发展模式

国外商会的发展模式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4-12-31 * 浏览 : 604
国外商会的发展模式
 
  商会作为一类社会组织,具有较长的历史。当代中国商会的兴起不过最近十多年,而又有着较强的中国特色。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商会组织的发展,必将迎来一轮新的高潮。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外商会发展模式的探讨,从中得到一些对商会发展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三种国外商会模式
  任何一个社会文化组织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它所处在时代的经济基础、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紧密相连。他们顺应时代要求而产生、适应社会发展而演进。商会作为世界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其产生、发展是一个源远流长的历史过程,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成长、壮大起来的。
  商会是由企业以及参与工商业和服务业的人士等资源组成的组织。被发达国家视为市场的润滑剂、协调器和保险阀。它起着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降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费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改进对市场的决策和管理,制定行业规范的作用。
  世界各国的商会由于国情不同,其特点各不相同,但都有以下共同特点:它是非政府、非党派组织,独立于政府和政党之外;它是非营利性组织,其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自治、自律、自我服务性组织。目前,从商会与政府的视角,对国外民间商会的分类主要有两种看法:一是分为两类,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模式和以日本、法德为代表的合作模式:二是分为三类,英美的自由市场模式、法德的指导性模式和日本的政企合作模式。
  本文根据国外政府与商会的关系、制度模式、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即英美模式、大陆模式和混合模式。
  1. 英美模式
  在处理政府和商会的关系上,由于英国有采取自由主义政治、经济政策的传统,政府公共机构对民间经济团体历来较少采取干预主义的方法,这种政策对于工商团体的发展和自治非常有利。直到现在,英国、美国都没有特别的商会法,任何企业和任何人,都可以发起成立商会,他们只要像办工商企业一样,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就行了。其任务、职能也全由商会自己决定,并无法律上的规定。而政府也并不赋予商会某种行政职能,也不给予财政方面的支持。由于英美政府采取以上方法处理与商会的关系,就使英国、美国商会的发展及其活动具有许多特点:纯民间性数量众多、自愿入会、自筹经费、治理结构多样化。
  2. 大陆模式
  大陆模式首先在法国产生,所以也称为法国模式。在处理政府与商会的关系上,法国的做法与英美有很大的区别。现在的法国商会是在19 世纪初,根据拿破仑的命令,按照公法建立起来的,商会的领导人也是政府任命的。根据法律,政府赋予商会若干行政职能,但商会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现在的法国政府虽然已不像拿破仑时代那样,对商会进行控制和千预,但基本上还保留着让商会行使某些行政职能的传统。在此条件下,法国和按照法国模式建立的商会,就具有自己的一系列特色:半官方色彩、一个地区(城市)一个商会、强制入会、财政支持、治理结构的规范化。
  3. 混合模式
  以上两种模式是英美和法德国情的产物,他们各有特色,也各有利弊。所以,商会发展稍晚一些的国家,特别是亚洲各国,就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借鉴上述两种模式的长处,建立起兼有以上两种模式特点的体制,我们称之为混合模式。
  在亚洲的混合模式中,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大陆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根据日本工商会所2001 年的报告,全国有526个工商会所,拥有26万个会员。日本有商会法,商会由公法建立,一个城市只建立一个商会,需要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政府对商会有一定的补贴,所以,其工作要接受通产省的监督,每年要向政府写财务报告。这些都是和大陆模式一样的。但是,和大陆模式相比,日本工商会所更强调自己的民间性、自治性和独立性。
  另一种是英美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如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其主要特点是,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拥有众多的纯民间性的商会组织。如在回归前的香港。只要有7人以上(团体和自然人),就可以注册商会。注册商会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按照社团注册法,按照统一的章程,到事务处注册;二是按照有限公司的法规,自定章程,报政府的注册处批准注册。对于众多的商会,港督当局并不赋予行政职能,只是对香港总商会给予一定的行政职能。
  香港总商会拥有300多家工商界各行各业的公司会员,首要功能是代表全体会员向香港政府、社会各界和世界各国争取权益。香港总商会和港府高层官员始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并在立法局拥有一个功能席位,通过这一机制,总商会可以向政府和社会各界反映全体会员的意愿。港府当局在制定法例过程中也往往咨询商会的意见。
  在台湾,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按照工商团体法自由地成立商会和协会。所以,台湾有着众多的商会和协会他们都是纯粹的民间团体。但台湾的工业总会、工商协进会,则都是半官方机构,必须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这又和大陆模式相似。所以,在东南亚以及我国港、澳地区、台湾省的商会、都吸收了大陆模式的长处,但英美模式的特点要更为明显一些。
  商会模式各自的优缺点
  从以上三种商会模式及其只要功能看,确实是各有千秋,互有长短。下面作简要的分析:
  大陆模式的优点和缺点
  大陆模式的商会有法律规定,其优点是商会的工作任务、活动范围都比较明确、比较规范。但是,也有缺点,即它的活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对社会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小。大陆模式的商会承担了政府的某些职能,由于是由商会在运作,比较熟悉企业的情况,了解企业的要求,所以成本低、效率高,比政府办得更好,而且有利于民间力量参与公共事务。其缺点是,商会活动对行政机关依赖太多,有些部门甚至成为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会的独立性。
  在大陆模式下,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共政策部门必须听取商会的意见,但由于商会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有时商会很难采取非常明确的立场。大陆模式实行义务会员制,其优点是从制度上保证商会能代表所有企业的利益,在同政府的对话中能真正反映工商界的意见,还可以避免少数企业搭便车的现象。另外,由于实行义务会员制,会费收入比较稳定,有利于商会的活动,也有利于支持小企业。弊端是在这种体制下,商会的领导层缺乏有效的管理压力,缺乏更好的为会员服务的动力机制。
  英美模式的优点和缺点
  英美模式的商会不像大陆模式是公法团体,而是完全的民间自治组织,完全独立于政府。其优点是商会的一切活动不受政府的干预,在代表企业游说政府、国会,与政府对话的过程中,有非常明确的立场。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商会没有与政府制度性的对话规定。英美模式的商会不承担政府的任何任务,从而能促使商会不断地开拓新的服务领域。缺点是由于没有政府的支持,开展商会活动的难度较大。
  在英美模式下,任何企业、个人都可以办商会,其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家办商会的积极性,与利于商会的发展。缺点是商会组织太分散,有的地区有几个商会,而有的地区可能没有商会。同一地区如有几个商会就会出现商户之间的竞争,不利于形成合力。在英美模式下,没有义务会员制,会员深自愿入会的。其优点是迫使商会全力以赴地为会员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改进服务态度。缺点是如果会员不多,会费和服务收入太少,商会就不能有效地工作:另外,还有可能过多地依赖于少数有实力的会员,从而影响其代表性。
  发达国家的商会走过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发展模式,这对我国商会的发展和运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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