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江苏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内蒙古江苏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4-02-05 * 浏览 : 620

 

内蒙古江苏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商会的会费收缴与管理,根据《内蒙古江苏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商会会员均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商会会员按职务分为会员、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实行分级会费,按年收取。每年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另行通知。

 

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五条   会费按年缴纳,商会会员单位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交齐当年会费。会员入会当年满半年以上的,按所任职务缴纳当年全额会费,入会当年不足半年的,按所任职务当年会费减半缴纳;从下年度开始,全额缴纳。

第六条   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应在递交入会申请表后30天内按第四、第五条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商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应向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内蒙古民政厅制发的、盖有本商会财务专用章的“内蒙古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八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在收到催缴通知书后,应在15天内补交会费。

第九条  会员如果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依照《内蒙古江苏商会章程》的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取消其会籍,宣布其会员证作废。对确有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由本会秘书处核实,并经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年度会费可以给予减缓缴纳。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各项支出;

(二)商会秘书处的员工工资及各项办公费用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四)商会各项活动的支出;

(五)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商会的会费除商会工作人员工资外全部用于《内蒙古江苏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会费开支使用的审批标准为:

100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100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四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帐目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五条  商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每年进行审计,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商会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由秘书长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于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理事会可根据商会发展、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九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内蒙古江苏商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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