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4-02-27 * 浏览 : 636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4.02.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3〕61号)精神,现就大力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目标

1.发展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在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做大总量、做优结构、做强龙头、做精产品、做长链条,不断增强非公有制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打造“两个一流”、推进“三个建设”、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内生动力和有力支撑。

2.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总数超过4万户,其中科技型企业1000户以上,营业收入超10亿元企业50户以上,超100亿元的企业5户以上,进入全国500强企业10户以上;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的比重达85%,民间投资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70%,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占全市GDP的比重达80%。

二、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

3.本着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领域,并在环卫、园林绿化等领域试点推行政府服务外包,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向民营资本转让产权或者经营权;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城市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支持参与城市道路改扩建、快速路、轨道交通和大青山南坡改造项目;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培训、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和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等文化行业;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景区建设、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纪念品研发等旅游行业;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兴办民办教育,优化配置教育资源。

4.鼓励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联、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组织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筹建呼和浩特市民营经济发展银行。

5.鼓励进入商贸物流领域。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农产品流通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整合现有物流信息资源,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第四方物流。

6.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除高危行业、重污染行业和食品药品行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外,允许资金不足而其它前置许可要件齐全的内资企业先行登记注册;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7.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其它前置许可或以备案为名变相设置前置许可。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依照市场主体申请的经营范围予以核准;涉及前置许可但不涉及公共安全、不破坏生态环境,且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在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前,可在企业按规定出具书面承诺后,予以核发在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后加注“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待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后,再办理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8.对注册登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9.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将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降低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将母公司拥有子公司数量要求由5个降低为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由1亿元人民币以上降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0.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场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农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农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登记注册公司。

三、加大财政支持

11.设立市中小企业基金。从2013年起,第一年地方财政投入不低于2亿元,以后每年增加1亿元,建立市中小企业基金,由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工商联、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联合非公有制企业,按照混合所有制原则,市场化运作,用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上市前补贴、风险投资、贴息、非公有制经济课题研究补贴等;财政条件较好的旗县区投入中小企业基金每年5000万元,财政条件较差的旗县区投入中小企业基金每年3000万元。

12.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快速成长。实施中小企业壮大工程,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政府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相应比例奖励企业。

13.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的奖励力度。对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且生产和实缴税收保持增长的非公有制经济大企业大集团,对其经营管理团队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14.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对入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试点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非公有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政府采购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的18%;相关部门要定期公布我市参与政府采购的非公有制企业名单和产品服务目录。

16.非公有制企业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市财政给予企业一定比例培训补贴。

四、提供税收优惠

17.对经过认定的非公有制经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比例和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五、创新金融服务

19.完善投融资服务平台。成立市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民间资本借贷登记中心,为全市民间资本提供安全、合法、有序的投融资服务。到2017年,各类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融资规模超过200亿元,成为吸纳民间资本的重要平台。

20.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发挥财政资金的扛杆作用,每年市财政投入1亿元,吸纳民间资本,按照市场化模式创立3-5家股权投资基金,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手段筹集资金。

2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对在国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发债规模超过10亿元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发债规模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2.积极发展担保公司。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贷款担保机构,建立企业间商业性或互助性的担保机构;支持拓宽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仓单质押等动产担保范围,完善抵押质押物评估体系。

23.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贷款。市政府建立考核机制,对当年给予非公有制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六、保障发展用地

24.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以建设全市重点产业聚集区为契机,围绕延伸主导产业链条,建立与云计算、冶金化工、机械制造、光伏产业等相配套的中小企业规划园区,吸引上下游中小企业向园区集中。开发区、工业园区统一建标准厂房,对租用标准厂房,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企业减免一定比例的租金,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

25.统一规划用地指标。规划管理部门尽快完成旗(县)城乡总体规划,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预留土地,统筹安排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地价确定方面实行同等政策。土地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指标。

七、扩大招商引资

26.鼓励引进大项目。推进我市民营企业与全国知名民营企业的合作发展,鼓励境外企业家、战略投资者、技术和管理人才来我市投资兴业。到2017年,引进全国500强民营企业20家。积极争取国家的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匹配资金的双项支持,并对引进企业给予土地出让、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对引进亿元以上招商项目和全国500强企业且总部在我市的,对引荐人实施奖励政策。

27.创新招商形式。通过产业招商、节会招商、驻点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引进国内外优秀非公企业入呼兴业。每两年面向全球蒙商及对内蒙古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家举办一次有较大影响力的海内外大型招商会,每年组织2次以上大型银企对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招商会;充分发挥全国各地内蒙古商会、驻呼异地商会的作用,从2014年起由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全国各地内蒙古商会、驻呼异地商会商定分配招商引资任务,条件成熟的区外内蒙古商会可做我市招商引资派出机构,给予经费补贴;支持全国各地内蒙古商会、驻呼异地商会、行业商(协)会开展工作,年终对招商成效显著的商会给予表彰奖励。对全市各异地商会、同业协会、区内外内蒙古商会支持意见另行规定。

八、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28.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和服务业,每年由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市统计局等部门联合组织,通过综合测评,评选出发展理念好、自主创新能力强、企业成长性好、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骨干企业,建立重点扶持名录,优先给予申报国债、地方债、技改与创新、科技计划与攻关、农业产业化、节能与综合利用、商贸流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等项目。

29.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列入我市重点扶持名录的企业,纳入自治区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按照同期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自治区民营企业100强和全国行业100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与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件商标5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件商标3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呼和浩特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件商标2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0.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由市政府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展销会每个展位补贴5000元,对企业参加市政府推荐的重点境外展销会给予展位费40%补贴。

九、鼓励全民创业

31.鼓励自主创业。全力支持大学生、下岗职工等群体创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完善扩大就业和增加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数量的鼓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从2014年起,政府风险抵押资金为每户协调解决一定资金或两年期无息贷款或10万元以下贴息贷款。

32.允许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债权、持有的股权等作价出资创办小微企业,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十、改善发展环境

33.建立投诉和处理机制。成立呼和浩特市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举报中心,在呼和浩特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中心加挂牌子,开通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专线电话,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34.缩短证照办理时间。除特殊行业外,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须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场办结制。

35.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对于审批、核准类项目,要件和手续齐备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对于备案类项目,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其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告知备案。

36.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组织不少于100名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高校或行政学院进修培训,培训费用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37.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家参政议政。拓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与政治事务的渠道,选派相应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的特约人员,适当增加名额安排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各类社团领导职务以及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重点企业负责人参加市里召开的有关会议,相关文件发至行业协会(商会)和重点非公有制企业。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38.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比制度。按年度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旗县区、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作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39.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单独或联合组建的方式建设党的基层组织,以党建带动群团组织建设;突出抓好百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百户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党组织组建,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

40.发挥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强工商联工作。市各相关单位和旗、县、区及开发区要积极配合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市及旗县区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商联工作汇报,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保证两级工商联人员编制、经费、公务用车等;转变和强化工商联的工作职能,建立市有关部门同工商联工作联系制度和业务合作机制;市及各旗县区工商联增挂民营经济服务局牌子,符合条件的旗县区工商联主席由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副职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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