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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应具备哪些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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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应具备哪些法律素养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5-06-09 * 浏览 : 885
企业家应具备哪些法律素养
在法律的有形边界中,适度的“知法、守法和用法”是企业家应有的法律素养。而若要在商海中游刃有余,企业家又该具备哪些法律知识呢?
有位国企老总,能力非凡,企业在他手中发展得有声有色。这位老总善制“语录”,他在圈子里最有名的“语录”就是——“什么人都可以信,律师不可信;什么东西都可以信,法律不可信。”去年他被查出贪污49万多元,获刑12年。随着他的“出事”,创业也土崩瓦解了。
研究表明,发达国家的企业平均生命周期是10至20年,中国是5至8年,很多红极一时的企业只是昙花一现,可见中国企业平均生命周期之短暂。这其中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与中国企业家法律素养的欠缺不无关系。
国家对普通公民法律上提出的要求是“知法、守法、用法”,言下之意是,作为合格公民,法律懂得越多越好,遵守法律越严格越好,用法的时候也不要投鼠忌器、畏首畏尾。那么,企业家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法律素养呢?
把握
“
知法、守法、用法
”
的度
知,无须全知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弄潮儿”的企业家岂能不知法懂法?但是还真就有这样的企业家,而且是著名的大企业家。曾经创造“六大神话”——皮革换飞机、放俄罗斯卫星、制造10亿至100亿次之间的芯片、把满洲里建成北方深圳、制造“牟氏火锅”、投资陕北50亿元的原南德公司董事长牟其中就曾被其公司顾问彭定鼎描述为“性格偏执的妄想狂、法盲、危险人物”。企业家不知法并不是因为文化素养低下,而是主观上觉得法律的用处不大,出了问题再找人“摆平”就行了。结果,有的把自己“摆”进了牢狱,有的连命都保不住,甚至好端端的企业也就被他们“摆”没了,害苦了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可不是企业家一个人的!
所以说,企业家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习惯性的法律思维。藐视法律历来就被证明是自取灭亡的狂妄之举。清华大学魏杰教授告诫说:“企业家们在开展事业的时候一定要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这应该成为他们干事业的根本原则”、“走不通的路不要走,宁可回头也不要去触及法律”。不知法不懂法的企业家就像瞎子,触了红线都不知道。据统计,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有1/3当上了跨国公司的总裁或高级副总裁,因为公司的规范化运营必须依靠法律来维系,只有知法懂法的人才能让企业在法制化的环境中健康、持久地发展。
但作为创业者和管理者,企业家对法律的了解也不必面面具到。掌握法治的框架,熟谙法律的精神,明了各门法律所指的对象,对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线了然在胸,足矣,其他事情自有法律专家为企业家服务。
守,不可全守
知法不等于懂法,甚至有越是知法越是不守法的人。因为完全不知法,还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之情,处处谨慎。一旦了解了一些法律,由于没有很好地把握法律的精神,往往容易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或者觉得钻法律的空子“其乐无穷,其利无穷”。
一般来看,学历越高的人对法律的知晓度也越高。可是2004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根据第11次全国性企业经营者年度问卷跟踪调查做出的报告却显示,在回答“发生任何事情都不应该做违法的事”、“判断是非的最重要标准是法律”、“不管其他人如何违规,自己始终会守法经营”等关于企业家法治价值、法律素养的问题时,随着学历的提高,得分却呈递减趋势,尤其是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的企业经营者得分明显低于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企业经营者。这显然是一个值得警醒的信号。企业家必须守法,不守法将给企业和企业家带来毁灭性的灾难。近些年在我国已有太多情形各异却结局相似的教训;杨斌、胡志标、周正毅、顾雏军等一度成功的“企业家”都因触到了法律的红线而“落马”。
但企业家必须也是冒险家。企业家不同于职业经理人。“经理的才能可以通过正规的教育和训练培养出来。而企业家,在西方社会科学中被理解成创新、敏锐、敢于冒险、敢于破坏和敢于建设的这么一种人,他们身上那种最可贵的创新精神是不能通过学校教育培养出来的”。企业家要创新,要带动改革的前进,有时候必须突破陈规。茅于轼先生就认为:“与其说是企业家犯法,不如说是企业家促进了不适当的法律的修改。所以说,有许多情况是法律错了,而不是企业家错了。”
用,切勿全用
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企业家当然需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企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更应该挺身而出。
但是,维权是有成本的,企业家肩负着超乎普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计算成本和收益是每一位负责任的企业家的基本职责,即使在维护权利的时候也不能忘却这一点。“和气生财”其实正是和谐社会的原始体现。
我的一个朋友是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在国企做了几十年中层领导,后来企业破产了,自己开了一家公司。这位朋友志存高远,公司成立第一天就聘请了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任何谈判(包括“餐桌上的谈判”)、合同签订都把律师带在身边。本以为这样公司会越做越大,却没料到渐渐地客户都疏远了他。一问才知道原委:“天天把律师带在身边,明显不信任我们嘛!”“中国的事情,像他这样都按法律办,那不得玩完?”
深圳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柏松的经历更具有说服力。1997年,为了一宗标的1亿元的股权纠纷,柏松没有选择和解,而是意气风发地提起了一场诉讼,没想到这场官司一打就是8年,开庭16次,光是诉讼费就耗资几百万元。“如果和他们搁置争议,共同致富,恐怕不知道多少个亿都回来了。”
法律是用来维护权利的,但就像真正负责任的军事家从来不会轻易发动战争一样,企业家对诉讼也应该非常谨慎,否则往往是多败俱伤,痛悔莫及。有时候企业家搁置争议、寻求和解才能多赢。
企业家应该发解哪些法律
知法是守法和用法的前提,不知法而行走于商场无异于瞎子蹒跚于雷区。一位优秀的中国企业家需要了解哪些法律呢?
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
如果企业及企业家自身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保护,何谈把企业做大做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除了所有公民都适用的保护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专门保护企业及企业家的法律至今少见。有一种观点是:在中国最需要法律保护的是弱势群体,因为他们没有能力去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而企业和企业家往往拥有巨额财产,所以他们保护自己的能力强、手段多,不易受到侵害,即使受到了侵害,救助起来也不是什么难事。但情况真是这样吗?一块小蛋糕,放在口袋里就安全了;可如果是一块很大的蛋糕,即使雇几个壮汉天天守着,还是难免被人这边偷啃一口,那边强掰半块。当前企业财产被侵害,企业家人身被伤害、生命遭威胁、财产被侵夺的实例数不胜数。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已经有地方开始制定专门的法律对企业和企业家进行保护。例如,《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这部据称是“首都保护企业家的地方性法规”已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虽然适用范围有限,但是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很多启示。
一方面,企业家应该充分了解《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预防他人对自身的侵犯,从严审查合同,也谨防他人侵权;另一方面,企业家应该重点关注《刑法》的一些重点法条、敏感罪名,预防自己违法犯罪。因为不管是企业还是企业家,一旦犯罪后果都难以预料。近年来,非法集资、内部交易、操纵股票市场、贪污、侵占等案件频发,许多企业和企业家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固然与很多企业家藐视法律、心存侥幸有关,也有不少是由于企业家没有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线。
管理与经营企业的法律
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3大块。第一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法律,例如《公司法》、《劳动法》及《破产法》等企业组织法;第二是企业对外交易的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第三是企业投融资管理的法律,如《银行法》、《证券法》等。管理和经营好企业是企业家最本质的职责,所以这方面的法律也是最重要的,往往是企业家“触雷”的高发区,不得不引起重视。
处理企业与竞争者、客户、消费者关系的法律
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企业家自然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企业与企业家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市场会出现“失灵”,于是规制“市场失灵”的法律应运而生。企业与其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由于竞争者也可能是国外的,因此《反垄断法》与《反倾销法》往往具有一定的“域外适用”功能。企业家应该提醒自己的法务人员及时了解和汇报外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运筹帷幄。
关于企业家与客户、消费者关系的法律大部分与企业经营的法律是一致的,需要特别关注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顾客即便不是上帝,至少也是与企业家完全平等的法律主体,所以尊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企业家才能使自己的事业兴旺发达。“双赢”、“多赢”的理念对于企业家处理好与竞争者、客户、消费者的关系至关重要。
处理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法律
行政法在中国不是指某一部法律,而是泛指关于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的法律。我国的行政法数量最多,却没有系统性和统一性,这样就给企业家依法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带来了巨大的障碍。所以,如何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成为中国企业家最大的难题。但凡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多与政府关系融洽。
然而,不管与政府的关系多么融洽,法律的红线都是不可逾越的,因为我国的行政法与西方的传统不一样。在西方,行政法是弥补“政府失灵”的“控权法”,其针对的对象是管理者——政府;在我国,行政法则是授予政府种种管理权的“授权法”,其针对的对象是被管理者。所以作为被管理者,企业家必须了解相关的行政法,主要有《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法》、《税法》,等等。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
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正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近来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热点就反映了这方面的要求。“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损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弱者、贫穷者、疾病者等进行扶助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一种重要补充,而最有能力承担“第三次分配”的无疑是企业家。因此,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企业家当然也应该了解。在西方,这方面的法律比较完善,我国也逐步建立了一些,如《污染防治法》、《捐赠法》、《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解决纠纷的程序法
虽然前面提醒企业家不可意气用事,不计成本地“维护权利”,但是一味妥协让步也不是负责任的企业家所为。所以熟悉解决纠纷的程序法便显得很有必要。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等。当然,程序法繁多而复杂、操作性强,作为企业“舵手”的企业家无须学习得太多太细,但是对宏观框架以及各种纠纷的解决方式的优缺点必须很清楚。这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为自己服务的法律中介人员进行监督。
来源: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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